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士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士学位条例实施措施》及《PP电子学院学生治理划定》等文件的有关划定,结合我校实际,对学士学位授予制定本事情细則。
第二條 學士學位評審與授予事情必須按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准本院有權授予學位的學科、專業所屬的學科門類授予。
第二章 學士學位授予條件
第三條 通過學校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資格審查,確認具備下列條件的我校應屆本科畢業生,可授予學士學位: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則,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各项执法规则,遵守校规校纪。
(二)在規定的時間完成本科教學計劃的各項要求,各科成績考核及格,經審批准予畢業,其課程學習和畢業論文(畢業設計或其它畢業實踐環節)的成績讲明已較好地掌握本專業的基礎理論、專業知識和基本技术,具备本科大学生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并具有从事科學研究或担任专门技术事情的开端能力。
第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授予學士學位:
(一)在校期间,违反国家执法、规则,受到纲纪惩处者,有阻挡四项基本原則的言行,经教育仍坚持不改者;
(二)受到校行政記過以上(含記過)處分者;
(三)在校期間,非藝術、體育、英語類專業學生參加國家大學外語四級統考,成績低于320分(不含320分)者;藝術、體育類專業學生參加大學生外語應用能力考試(即三級),成績低于45分(不含45分)者;外语类專業学生加入国家外语專業四级统考,成績低于50分(不含50分)者(外語要求調整須通過學校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通過);
(四)在校期間,參加全省計算機教學水平等級考試或全國計算機水平等級考試非文科類學生未通過二級,文科類學生未通過一級者;
(五)在校期間平均學分績點低于1.5;
(六)必修課重修學分累計達18學分(不含18學分)以上者。
(七)畢業論文(畢業設計)成績未達到中等及以上者;
(八)有其它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學士學位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學士學位條例實施辦法》有關規定者。
第三章 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
第五條 学校设立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由17至25人組成,任期3年,主席由校長擔任,成員由副教授以上(或相當職稱)的教師、專家組成,由主席任免,並報湖南省人民政府學位委員會批准。
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履行以下职责:
(一)審查通過學士學位獲得者的名單;
(二)做出撤銷違反規定而授予學士學位的決定;
(三)研究和處理授予學士學位的爭議和其他事項。
学校设立的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下设学士学位事情办公室(简称学位办,设教务处),卖力处置惩罚学士学位事情的日常事务。
第六條 各系設立學士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分委員會由5~7人組成,任期3年。成員應包罗黨政負責人及副教授以上(或相當職稱)的教師、專家,並設秘書1名。學士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主席由系行政主要負責人兼任。
學士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
(一)执行学校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的决定;
(二)審查本系本科畢業生的成績及表現,提出授予學士學位和不授予學士學位的學生建議名單;
(三)研究和處理本系其他有關學士學位的問題。
第四章 授予學士學位的事情法式
第七條 授予學士學位的法式如下:
(一)本科应届结业生,切合本细則划定条件者,须填写《评定学士学位学生挂号表》(見附件),并向所在系(部)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系(部)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凭据本细則划定的學士學位授予條件,对申请者的学业结果、综合体现及结业判定等质料逐个进行初审评议,填报初审名单及初审情況挂号表,按拟通过和拟不通过两类进行情況归类、统计。所有资料经系(部)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呈交校学位办。
(三)學生事情处将所有应届本科结业生的受到校行政记过以上(含記過)違紀處分記錄呈交校學位辦。
(四)校学位办对各系(部)报送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质料及不能授予学士学位学生质料、學生事情处提供的违纪处分纪录质料等进行综合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上报校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终审。经校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终审通事后宣布学士学位授予学生名单。
(五)结业生学士学位证书经校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签字、学校盖章后,由校学位办发表学位证书。
(六)学士学位授予事情中,若发现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等情況,一经查实,由校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复议,取消所授予的学士学位,并对有关责任人严肃处置惩罚。
(七)學士學位授予事情完成後,全部資料由校學位辦整理歸檔,並將有關資料移交學校檔案館生存。
第五章 學士學位的補授
第八條 具有结业资格,但因第四條第3款、第4款中任何一款且仅有一款不授学位者,如在校期间有以下突出体现之一者,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出具獎勵证书或作品原件,经系(部)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报校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讨论通事后可补授学位:
(一)學生在校期間參加省級以上體育比賽,獲得個人單項前8名,或集體比賽項目前5名主力隊員者;
(二)在校期間,獲得數學建模競賽、電子設計競賽、大學生英語演講比賽等省級或省級以上競賽三等獎以上者;
(三)在省級以上公開刊物發表1篇學術論文、專著、專業調查報告或專業譯文者;
(四)獲得省級以上科研结果獎(個人或集體獎排名前五名),或科技發明獎,或其结果獲得國家專利權,或科研结果被社會接纳或公開推廣,且産生直接經濟效益1萬元以上者。
第九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向學校申請補授學士學位:
(一)因外语或盘算机品级考试结果未到达第四條划定的要求而未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结业当年6月份加入外语或盘算机品级考试到达第四條划定要求者,或者在结业后两年内可提供相当的外语或盘算机水平结果者;
(二)學生畢業後二年內考取國內碩士研究生者(不包罗在職研究生和專業碩士);
(三)结业、结业学生在二年内返校加入补考或随低年级加入正常考试(含论文答辩),结果及格并到达第四條划定的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
第十條 學校每年6月份和12月份接受學生補授學士學位申請。學生從入校時算起累計6年內可補授學位,過期不予補授。
学生申请补授学士学位的法式按第七條执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本实施细則经校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讨论通过,由校长批准执行。
第十二條 本细則从2012屆本科畢業生學生開始施行。
第十三條 其解釋權屬校學士學位事情辦公室。
附件:
PP电子學院評定學士學位學生登記表
系(部) 專業 班 學號: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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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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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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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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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學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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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 貫 |
省 市(縣) |
康健狀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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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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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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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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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准予畢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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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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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分最高等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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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學分績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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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語成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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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論文(設計)或畢業創作實踐成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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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機水平等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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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位事情辦公室意見 |
學位辦主任 年 月 日 |
学校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意 見 |
學校評委會主席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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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一律用玄色水筆填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