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为增强对教學事情的治理和监控,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建设PP电子学院教学督导团,并制定本措施。
第二條 教学督导团是由学校分管教学副校长领导的事情机构,是对学校教學事情进行监视、检查、评议及指导的学术组织,是学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门。
第三條 教学督导的功效主要是了解学校的教學事情状态,提升教师的教学能力,提高学校的教學治理水平,为学校增强教学质量控制和革新教學事情提供咨询和参考意见。
第四條 教學督導的運行模式是“督、導、評”相結合,其中“督”與“評”爲手段,“導”爲目的。
第五條 教学督导的事情理念是“以人为本,服务至上”,即以学生和教师为本,服务于学生成才的需要,服务于教师提高教学水平与教学质量的需要,服务于学校革新教學治理事情的需要。
第二章 機構設置
第六條 學校實行校、系兩級督導制度。學校設立教學督導團,成員一般在離退休教師中聘任(專職),也可在在職教師中聘任(兼職),人數爲5—15人。各教學系部設立教學督導小組,成員在在職教師中聘任(兼職),人數爲1—3人。
第七條 教學督導由治學嚴謹,教學經驗豐富,教學水平較高,辦事公正,威望較高,身體康健的教師和治理人員組成,一般應具有副高以上職稱。兼職教學督導原則上不由系部領導擔任。
第八條 學校教學督導團成員由教務處提名,交分管教學的副校長審查,校務會通過,由校長聘任,每屆聘期二年。各系部教學督導小組成員由系部黨政聯系會議提名,教務處審批,由系部主任聘任,每屆聘期二年。
第九條 教學督導團設團長、副團長各一名。團長、副團長由督導室成員選舉産生,也可由校長推薦或指定。各系部教學督導小組設組長一名,由系部主任指定。
第十條 教務處分管教學常規治理事情的副處長負責教務處與學校教學督導團、各系部教學督導小組的聯絡事情。
第十一條 教學督導團直接向分管教學副校長負責。各系部教學督導小組向教務處負責。
第三章 督導員的職責與任務
第十二條 經常深入課堂聽課(專職督導每周每人不少于4節,兼職督導每周每人不少于2节)、评课并提出指导性意见,听课可团体进行,也可以个体行动。每次听课要做好听课纪录,并广泛了解教师及学生对教學事情的意见。
第十三條 抽查教師教案編寫、作業批閱、學生實驗報告、實習報告、學生畢業論文等的撰寫情況,抽查考試、考查試卷質量及評分質量。
第十四條 组织召开师生座谈会,收集对教學事情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條 教學督導團(教學督導小組)參加學校(所在系部)組織的教學檢查,評估活動(含教學交锋、競賽、評優等),參與並指導教研活動的開展。組織專題研討或進行綜合診斷,幫助改進教學、教研事情。
第十六條 增强对重点建设专业与新设专业的督导、重点建设课程和新开课程及青年主干教师培养工具和新教师等的督导,增强对学生反映教学水平较差及对教學事情不卖力任的教师的跟踪督导。
第十七條 就学校教育教学革新及教學治理事情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并结合自己的看法提出建议。
第十八條 督導員每學期結束時,就該學期的督導事情進行書面總結,總結质料及聽課本存教務處。
第四章 督導員權利與義務
第十九條 教学督导团成员有权直接向学校主要领导反映各教学部门和教师在教學事情中取得的好经验和存在的问题,校领导应当认真听取督导员的汇报。
第二十條 學校提供教學督導團须要的辦公場地及用品。
第二十一條 校教學督導團成員享受一定的勞務津貼,津貼標准由校務會議確定。教務處劃拔專項經費,用于各系部教學督導事情的開展。
第二十二條 教學督導員應按時參加有關會議,不得無故缺席,積極履行其職責,圓滿地完成任務。
第二十三條 對不能履行職責的成員,可終止聘任,但須提前一個月通知本人。教學督導員本人確因身體情況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可以辭聘,但須提前一個月提出書面申請。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執行,與本文件相沖突的規定同時廢止。
第二十五條 本規則由教務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