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电子學院文件
校政發〔2019〕111號
PP电子學院
關于印發《宿舍治理規定》的通知
校屬各單位、各部門:
现将《PP电子學院宿舍治理規定》印发给你们,希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PP电子學院宿舍治理規定
PP电子學院
2019年9月23日
PP电子學院办公室 2019年10月16日印發
PP电子學院宿舍治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学生宿舍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休息的重要场所,是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行为养成教育的重要课堂。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生活秩序,增强对学生日常生活的治理和引导,培养学生讲文明、讲礼貌、守纪律、爱团体、爱劳动、团结同学、勤俭节约、敬服公物、遵守公共秩序的社会主义道德民俗,凭据党和国家有关教育事情精神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則》要求,特制定本划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對象爲所有在校本、專科學生。研究生、學校國際相助教育、成人高等學曆教育的學生可參照執行。
第二章 宿舍治理機構及職責
第三條 學生事情處學生公寓服務中心是學校學生宿舍治理的專門機構,進入學生宿舍的所有人員必須服從、配合學生公寓服務中心治理人員的治理。住宿學生必須自覺遵守學生宿舍的各項治理規定,把宿舍作爲陶冶情操、培養文明習慣的場所,爲爭創文明宿舍而努力。
學生公寓服務中心在相關職能部門及各學院輔導員、班主任的配合下代表學校全面負責所有學生宿舍的日常治理、寢室調配、住宿部署、常規維修、生活秩序、公共環境衛生等事情,有效開展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設事情。
第四條 学生公寓服务中心治理人员应坚持“三服务、两育人”的宗旨,“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为了一切学生”的事情准則,积极为学生缔造一个整洁、舒适、文明、有序的学习和生活情况,促使学生自觉养好良好的生活习惯,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第五條 校學生會文建部配合學生公寓服務中心開展日常治理和服務事情。
第六條 學生公寓服務中心在日常事情中,應認真接受同學們的監督,主動吸納學生幹部參與學生宿舍的日常事情,提高民主治理水平和事情透明度;不斷改進事情中存在的不足,提高服務質量和治理水平。
第三章 住宿治理
第七條 入住
(一)凡本校的学生可申请在校住宿。原則上所有学生均应在校住宿,如确有特殊原因需在校外住宿的,应按划定治理校外住宿手续。
(二)新生住宿在入學時由輔導員根據學生公寓服務中心分配的寢室進行部署,在新生報到結束後輔導員應按寢室的可住人數對新生住宿進行統一調整,盡量不要留下空床位,調整結束後將剩下的寢室及鑰匙退回學生公寓服務中心。
(三)退伍複學申請在校住宿的學生應由本人寫出書面申請,經輔導員及學院分管領導簽字認可後,到學生公寓服務中心申請住宿,學生公寓服務中心根據宿舍使用情況及學生漫衍情況酌情進行部署。
(四)部署住宿时各学院、年级应相对集中,原則上不将差异学院和年级的学生部署在同一寝室住宿。
第八條 治理及調整
(一)学生应听从学校的治理,自觉遵守有关規章制度,主动配合学生公寓服务中心做勤学生宿舍的治理和服务事情。
(二)未經許可,學生不得私自調換寢室,不得私自占用空寢室。學生因個人原因需調整住宿的,應先向分管輔導員提出書面申請,分管輔導員以書面形式向學生公寓服務中心報告,經同意後方可調整並辦理相應手續。
(三)學生公寓服務中心可根據需要對住宿進行調整或在有空余床位的寢室增加學生,全體學生應服從調配,不得無理阻礙。
(四)各学院原則上可在本学院寝室内部对住宿情况进行调整,并在一周内将住宿变换情况送到学生公寓服务中心存案,如调整后学生的住宿收费尺度发生变化,还应持学生公寓服务中心开具的证明到财政部门治理住宿费变换手续。住宿用度变换日期以学生公寓服务中心的证明上注明的日期为准。
(五)學生出現留級、轉院、轉專業等情況時,各學院應及時將其調整到同級同班的寢室內住宿。
(六)各學院應定期對宿舍的住宿情況進行檢查,並與財務部門聯合對學生的交費情況進行核對,敦促未交清住宿費的學生及時繳納住宿費。
(七)學生宿舍禁止留宿非本寢室成員。
第九條 退宿
(一)學生因退學、休學等原因不在校住宿時,應將所住床位及使用的家具等退回學生公寓服務中心及相關職能部門。
(二)學生畢業離校時,學生公寓服務中心人員將對寢室內的公物進行驗收並簽署檢查結果,手續辦理完成後到學生公寓服務中心辦理退宿手續,在辦完離校手續後搞好寢室衛生于兩天內搬離寢室,並將寢室鑰匙退還學生公寓服務中心。
(三)因退學、休學等原因個別退宿時,先將本人所屬的私有物品搬出宿舍,並持經有關部門簽章同意的離校單辦理公物驗收及退回寢室鑰匙手續,再到學生公寓服務中心辦理退宿手續,其原住床位不予以保留。未辦理退宿手續者按在住人員計收住宿費。
(四)學生退宿離校時應遵紀守法、文明離校,嚴禁亂塗亂貼亂畫、焚燒物品、損壞公物、酗酒鬧事等行爲,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條 校外住宿
(一)原則上不允许学生擅自在校外住宿。
(二)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在校外住宿的学生,按《PP电子學院学生校外住宿治理划定》(校政發〔2019〕21號)治理相关手续。
(三)学生校外住宿期限内原則上不允许在学校宿舍住宿,一经查出,即终止其校外住宿资格。
(四)在校外住宿期滿一年後,應到學生公寓服務中心重新辦理校內住宿或再次按規定申請校外住宿。
第四章 治安及消防治理
第十一條 學生應自覺維護宿舍宁静,增強宁静意識和法制意識,提高自我防範和自我治理能力。及時勸阻、制止有損害宿舍宁静的行爲。
第十二條 發現火災事故時,應及時判明情況,接纳報警、撤離現場、滅火有效措施,最大限度減少損失。發生刑事、治安等案件時,在場學生應保護現場,及時報告武保處及宿舍治理人員並協助處理。
第十三條 嚴禁在宿舍內燃放鞭炮、打架鬥毆、酗酒、起哄、賭博。
第十四條 嚴禁宿舍內存放或使用電爐、熱得快、電鍋、電夾板、電壺、電熱毯、電吹風、烘鞋器、暖手寶等易引發火災的電器或器具,不得亂接亂搭電源線,不得使用明火,不得在宿舍內做飯菜,不得亂扔煙頭。
第十五條 禁止在宿舍內存放管制刀具、易燃易爆、易腐蝕、有毒、有放射性及其涉及他人或公共宁静的物品。
第十六條 學生在離開寢室前應關好門、窗及水電設施,宿舍內不宜存放貴重物品及大量現金。
第十七條 來訪人員必須在值班室登記並按時離開宿舍。未經許可不得進入異性寢室。不得在宿舍留宿異性。
第十八條 未辦理請假手續,學生不得擅自在校外過夜。
第十九條 學生應按時返回宿舍,凡超過23:30返回宿舍者必須刷門禁卡,說明晚歸原因方可進入宿舍。勤工儉學的學生23:30以后归寝,必须出示学工处提供的有效证明,否則按晚归处置惩罚。勤工俭学的学生必须晚上12:30之前歸寢。晚歸者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嚴禁學生晚歸時錘門、踢門、態度惡劣;嚴禁學生攀爬圍牆、鐵門進入宿舍。
第二十條 禁止在學生宿舍內開展任何形式的商業活動。
第二十一條 宿舍內禁止推銷及張貼廣告,學生不得在宿舍內經商。
第二十二條 禁止在窗台上擺放物品,禁止向窗戶外或門外扔雜物。
第二十三條 不得在宿舍裏進行各種違法違紀活動。
第二十四條 學生應保管好本寢室的鑰匙,不得將寢室鑰匙借給他人,嚴禁私自更換寢室門鎖或另加門鎖,丟失鑰匙要及時向學生公寓服務中心反映,統一由學生公寓服務中心更換門鎖,費用由學生負責。因丟失鑰匙引起的一切事故後果由丟失鑰匙的學生負責。
第二十五條 愛護消防設施,非緊急情況或未經批准不得使用消防栓、消防門及滅火器,對損壞消防設施者按學校消防治理規定予以處理。
第五章 財産治理
第二十六條 宿舍內配置的所有設施、設備均屬于學校財産,學生入住時應認真檢查設施、設備是否配備齊全及運行是否正常,如有異常應在三天內向學生公寓服務中心人員反映,由學生公寓服務中心予以解決。
第二十七條 学生应自觉敬服宿舍内配置的床、桌、柜等家具,不得随意将家具搬出寝室或拆装、更换家具,小我私家所有的家具原則上不允许搬入宿舍。
第二十八條 入住宿舍內配置的設施、設備損壞或運行不正常時應及時報修並配合維修人員進行修複,屬自然損壞的由學校負責修複,人爲損壞的由責任人負責賠償或承擔維修費用,不能確定責任人的由寢室全體人員配合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 學生不得改動宿舍內配置的寬帶網絡、通訊線路、供水供電、消防等設施設備。
第三十條 學生攜帶貴重或大件物品收支宿舍時須在門衛室如實進行登記。
第三十一條 學生在辦理退宿手續時,由宿舍治理人員對宿舍內的公共財産和設施進行驗收,完好無損的方可在學生公寓服務中心辦理退宿手續。
第三十二條 在宿舍區進行維修或施工的單位或個人,損壞物品及設施要照價賠償。
第三十三條 學生宿舍區大型設備應指定專人負責治理,定期維護,確保正常運行。
第六章 環境及衛生
第三十四條 學生應經常清掃寢室內部衛生,臥具及個人物品應擺放整齊。不得在宿舍內堆放無關的雜物。
第三十五條 禁止亂丟垃圾、果皮、紙屑、煙頭,禁止亂倒剩飯剩菜、隨地吐痰,禁止向門前、窗外和樓道內倒水,禁止在樓道內洗頭、洗臉、漱口及洗衣服等。
第三十六條 禁止在室內、樓道、公共盥洗間及牆上亂寫、亂貼、亂畫,禁止在門前窗外挂拖把、掃把等
第三十七條 禁止在宿舍區飼養貓、狗等寵物。
第三十八條 在宿舍區進行施工的單位,應做好施工環境衛生。
第三十九條 愛護花卉苗木,禁止采折花苗和踐踏草坪,不得隨意砍伐和移動植被,禁止在綠化地上挖坑取土及傾倒垃圾,確需在綠化地上施工的事先應征获得學生事情處的許可並在完工後一周內予以恢複。
第四十條 學生公寓服務中心每周對寢室衛生進行宁静衛生定檢排名。各學院做好寢室宁静衛生督促事情。
第七章 用水用電治理
第四十一條 學生應節約用水用電,制止出現長流水,長明電現象。
第四十二條 以安裝計量設備的宿舍,水電使用實行量化治理,定額供應,超額部门由學生自行負責。用水施行用後結算,用電實行預付款制。
第四十三條 嚴禁私自增加用水用電設施和違章用水用電。
第四十四條 未經許可嚴禁使用學生宿舍內的水電資源及設施開展經營活動。
第八章 宿舍文化建設
第四十五條 在不違反規定及影響學習和生活的前提下,鼓勵學生開展各種豐富多彩、康健向上的文體活動。
第四十六條 每學期進行文明寢室評比活動並納入學院量化考評,促進宿舍規範化建設。
第四十七條 學生應積極自覺開展“自我服務、自我治理、自我教育”活動,創造文明康健的公寓文化生活。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學生公寓服務中心應積極吸納學生代表參與日常治理和服務事情,認真聽取學生提出的合理化意見和建議,努力完善學生宿舍的硬件和軟件環境,爲學生創造一個文明,整潔、有序的學習生活環境。
第四十九條 學生公寓服務中心、學院輔導員應定期對學生宿舍內的衛生、宁静、消防、學生違規違紀進行檢查,並在職責範圍內對發現的問題進行處理,超出組織範圍的及時上報有關部門的處理。
第五十條 本規定由學生事情處(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