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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电子學院關于印發《學生違紀處分辦法》的通知

2019年09月26日 11:18  点击:[]

PP电子學院文件

校政發〔201985


PP电子學院

關于印發《學生違紀處分辦法》的通知

校屬各單位、各部門:

现将《PP电子學院學生違紀處分辦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PP电子學院學生違紀處分辦法

                PP电子學院

                2019923

PP电子學院办公室                 20191011日印發

PP电子學院學生違紀處分辦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條 爲了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切合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的及格人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治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41號)《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國治安治理處罰法》等有關执法、法規和文件規定,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學校普通研究生、本科、專科學曆教育和國際相助教育的正式注冊、取得學籍的在校學生。

第三條 對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爲的學生,學校將視學生違法、違紀、違規行爲的性質和過錯水平給予學生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

第二章  學生違紀處分的種類及適用

第四條 學生違法、違規、違紀,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列之一的紀律處分: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五條 除開除學籍處分以外,嚴重警告及以下處分期爲6個月,記過處分期爲9個月,留校察看處分期爲12個月,到期按學校規定法式予以解除。解除處分後,學生獲得表彰、獎勵及其他權益,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

學生在處分期限內,由所在學院負責考察。處分期滿,學生須主動提出解除處分的申請,填寫《解除處分申請表》,由學生所在學院簽署意見,報學生事情處審批。處分期內,學生表現良好的,可定期解除處分;學生畢業時仍在處分期限內的,由學生本人填寫《解除處分申請表》,由所在學院審查並簽署意見,報學生事情處審批。

第六條 一人有兩種以上違紀行爲的,分別裁決,合並執行;二人以上配合違紀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處分。

第七條 違紀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從輕、減輕或免予處分:

(一)主動承認錯誤,如實交待錯誤事實並能及時纠正的;

(二)積極配合違紀調查和處理,主動揭發他人違紀行爲,對違紀(或者犯罪)處理有立功表現的;

(三)被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

(四)其他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分的情形。

第八條 違紀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從重處分:

(一)認錯態度欠好,拒不交接違紀事實或隱瞞僞造重要情節者;

(二)教唆或者脅迫、誘騙他人違紀的;

(三)在接受違紀處理過程中,對學校和其他有關人員接纳恫嚇、威脅的;

(四)對檢舉人、證人或者其他有關人員進行打擊報複的;

(五)後果嚴重、造成惡劣影響或者破壞學校聲譽的;

(六)受處分期間,再次發生違紀行爲者,加重一級處分;

(七)其他應予從重處分的。

第九條 因違法、違規、違紀行爲造成損失,當事人應依法賠償損失,有其他規定的凭据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受違紀處分者,給予以下附加限制:

(一)受處分者在處分期內取消一切評優資格;

(二)受處分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取消其違紀處分期內獲評國家和校內獎助學金的資格;

(三)擔任學生幹部者,由相應任職機構免去其所任職務;

(四)畢業生在辦理離校手續期間違反校規校紀,除嚴格按本辦法給予相應處特别,在做出處分決定結案之前,暫扣或收回畢業證書、報到證,待處理完畢後再予發放。

第十一條 黨、團員受紀律處分者,建議黨團組織給予黨、團員相應紀律處分。

第十二條 受開除學籍處分的學生,學生應在接到處分決定書一周內辦理完離校手續。

第三章  學生違紀的處分

第十四條 違反下列政治紀律之一,造成不良影響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情節嚴重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爲首者及情節特別嚴重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書寫、制作、張貼、投遞、散發有非法內容的傳單、標語、巨细字報或通過網絡、手機及其他方式散布反動性言論,混淆視聽或制造混亂者;

(三)在學校進行宗教活動者;

(四)組織、建设、加入非法社會團體或組織,從事傳播、複制、販賣非法書刊和音像制品等活動者;

(五)組織、參與非法的集會、遊行、示威活動;組織、策劃、煽動或參與罷課、阻塞交通、沖擊黨政機關及其他要害部門等擾亂社會秩序或破壞學校的治理秩序、從事破壞安宁團結的活動者。

第十五條 凡有違反國家执法、法規行爲,受已受到國家司法機關、行政機關處罰者,分別給予以下處分:

(一)觸犯國家执法,構成刑事犯罪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違反治安治理規定,被處行政拘留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情節嚴重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三)違反治安治理規定,被處警告或罰款者,給予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四)吸毒、販毒或教唆、容留他人吸毒、販毒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五)參與封建迷信活動、邪教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情節嚴重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六)參與組織非法傳銷或欺騙、誘惑同學加入傳銷組織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情節嚴重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六條 對打架鬥毆,尋釁鬧事者,給予下列處分:

(一)慫恿、策劃打架鬥毆,未傷及他人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傷及他人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致人輕傷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致人重傷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並交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二)參與打架,動手打人,傷及他人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致他人輕微傷者,給予記過處分;致他人輕傷者,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致他人重傷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並交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三)對先動手打人、持械行凶打人、爲首結夥鬥毆、酒後鬥毆、侮辱毆打教職工、糾集校外人員打架者,或打架事件已經終止,事後又參與報複打人者,參照本條前兩款規定,從重處分;

(四)凡私藏凶器或爲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或以“勸架”爲名偏袒一方,挑起事端,促使事態擴大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五)在打架事件中故意作僞證,掩蓋事實真相,造成調查困難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六)打架事件發生後,不通過組織,用錢或其他不正當方式私下解決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借“私了”等敲詐勒索錢物者,視情節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七)打人致傷者除給予紀律處特别,還須依法賠償傷者的醫藥費、適當的營養費及其他損失費。賠償由事端挑起者、慫恿策劃者、打人者、凶器提供者按責任配合分擔。

第十七條 對損壞公、私財物者,照價賠償損失並視情節輕重,給予下列處分:

(一)在桌椅、牆壁或其它公共場所亂畫亂刻,情節較重者,給予警告處分;

(二)損壞公、私財物價值在2000元以下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三)損壞公、私財物價值在2001元以上、5000元以下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四)損壞公、私財物價值在5001元以上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五)損壞公、私財物,造成嚴重後果和惡劣影響者,無論損壞價值几多,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六)畢業離校期間損壞公物者,按本條前幾款規定從重處分,直至開除學籍。

第十八條 偷竊、騙取、搶奪或侵占公私財物的,除追回贓款、贓物,賠償損失外,給予以下處分:

(一)作案價值在500元以下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二)作案價值在501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三)作案價值在3001元以上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四)爲作案者望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容隐、窩贓、銷贓者,與作案者同論。

第十九條 從事或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損社會公德的活動,嚴重違反社會風紀者,給予相應處分:

(一)在涉外活動中,做出有損國格、人格的行爲者,視情節分別給予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處分;

(二)在公共場所男女交往舉止不文明,性質惡劣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三)侮辱、猥亵婦女,調戲、騷擾他人者,視情節分別給予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處分;

(四)違反社會公德,破壞他人婚姻、家庭關系者,給予記過處分;情節嚴重,影響惡劣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五)在宿舍留宿異性或在異性宿舍留宿者,或者在校園內公共場所發生性行爲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影響惡劣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六)接受或提供色情服務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有賣淫、嫖娼等性交易行爲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條 在從事學術活動中造假者,給予相應處分:

(一)剽竊、抄襲他人研究结果,情節較輕者,給予記過處分。

(二)剽竊、抄襲他人研究结果,情節嚴重、影響惡劣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一條 參與賭博或爲賭博提供條件者,給予相應處分:

(一)首次參與賭博或爲他人賭博提供條件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二)屢次參與或爲他人賭博提供條件者,給予記過處分;對爲首或賭資較大、情節較重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情節特別嚴重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二條 擾亂校園秩序,有下列行爲之一者,給予相應處分。

(一)在公共場所酗酒鬧事,擾亂公共秩序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者,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二)拒絕、阻礙國家事情人員或學校治理人員依照法規、校紀執行公務者,或不平從治理,毆打學校執勤人員,情節輕微者,給予記過處分;情節嚴重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三)隱匿、毀棄或私拆他人郵件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四)破壞公共衛生,嚴重損害花卉樹木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五)從事傳銷或高利貸等非法融資活動或引誘他人從事傳銷或高利貸等非法融資活動,視影響給予相應處分:情節輕微者,給予嚴重警告、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情節嚴重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六)私自到江河、湖泊、池塘等遊泳者,給予記過處分。

(七)違反學生社團治理有關規定,組織建设未經批准的學生社團並開展活動,或以正当學生社團的名義開展非法活動,或有嚴重違反社團治理規定並造成不良後果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八)擅自舉辦募捐、接受贊助、收取活動經費或協會會費的,除上繳非法所得外,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第二十三條 違反宿舍治理規定,視情節給予相應處分:

(一)已由學校部署宿舍住宿,卻私自租房住宿,經教育後仍拒絕搬回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在校外住宿期滿後未按時申請回校住宿的學生,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未經請假徹夜不歸的,給予警告處分。

(二)在學生宿舍或公共區域私拉亂接電線;在宿舍內存放或使用電爐、熱得快、電鍋、電夾板、電壺、電熱毯、電吹風、烘鞋器、暖手寶等易引發火災的電器或器具的,未造成事故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造成事故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並賠償相關損失。

(三)私自調換寢室的學生,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四)學生宿舍留宿非本寢室成員的,給予當事人警告以上處分,情節嚴重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五)未提前辦理請假手續,學生晚歸或夜不歸宿者,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六)在宿舍大聲喧嘩、打鬧、吹拉彈唱等影響他人正常休息,經勸阻不聽的,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七)在宿舍內燃放鞭炮、打架鬥毆、酗酒、起哄、吵鬧、賭博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八)在宿舍區域使用明火、做飯菜、亂扔煙頭等,未造成事故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以上處分,造成事故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並賠償相關損失

(九)向樓道或窗外抛扔物品、垃圾等,經勸阻不聽或造成後果的,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十)在宿舍區飼養貓、狗等寵物,在規定的時間內沒有自行處理的,給予警告處分。

(十一)在宿舍燃燒物品或存放、使用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的,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十二)故意破壞宿舍公共財物的,應照價賠償,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十三)學生公寓服務中心每周對寢室衛生進行宁静衛生定檢排名,各學院結合本學院的實際情況,對于宁静衛生情況表現差的個人給予警告及以上的處分。

(十四)在宿舍內推銷及經商的,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二十四條 违反防火消防治理划定,擅自移动、损坏消防设施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並賠償相關損失。

第二十五條 在填報各種表格、质料、申請中,僞造事實,或有僞造、塗改、冒用各種證件及證明文件、單據,私刻、僞造公章,塗改、僞造成績單和教師簽名等弄虛作假行爲,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惡劣或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六條 違反校園網絡宁静治理規定,利用計算機及網絡違紀者,視情節分別給予處分:

(一)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宁静法》者,按执法規定處理,學校不能處理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二)搜集、公開和傳播屬于國家秘密的各種文件資料,或泄露處于保密階段的學校有關文件、資料者,給予記過處分;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並移送相關部門處理;

(三)非法在論壇、貼吧等網絡上傳播有害信息、制造不穩定因素、煽動師生員工及其他人員鬧事的,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四)未經批准利用校園網從事盈利性活動或發布虛假信息,造成不良影響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五)未经批准,私自开发运行以“PP电子學院”冠名的网站(网页、栏目、微信民众號、微博等)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使用黑客軟件等手段攻擊網絡或計算機法式者,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七)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效或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法式進行非法改动、刪除、破壞等,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記過、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八)制作、傳播或利用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法式、影響或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的正常運作、以各種手段影響他人正常使用網絡、利用系統漏洞做出可能 危害系統宁静等行爲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九)将本人使用的账號(盘算机及网络操作权限)转让、租借给他人使用造成危害结果或偷窃他人账户操作盘算机及网络造成危害结果,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结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登陸非法網站或通過互聯網絡,制作、發布、傳播違背四項基本原則、或危害國家宁静、或破壞民族團結、或宣揚邪教迷信、或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或攻擊學校對學校聲譽造成不良影響等各類有害信息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七條 一學期未經請假無故曠課(以實際授課時數計)累計學時或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擅自離校天數(不含法定休息日)達到下列數額者,給予相應的處分:

(一)累計達10-19學時,給予警告處分;

(二)累計達20-29學時,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三)累計達30-39學時,給予記過處分;

(四)累計達40-49學時,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五)累計達50學時及以上,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八條 加入国家及其他各级种种考试和学校组织的考试有违纪和作弊行为者,凭据《PP电子學院考试违规处置惩罚措施》的相关划定给予处分。

第四章  學生違紀處分權限和法式

第二十九條 學生違紀處分的權限及法式:

(一)各學院及有關部門發現學生違紀行爲,應及時調考核實:學生違反考試紀律的行爲,由教務部門或研究生教育教學部或國際相助與交流中心牽頭負責調查取證;學生違反宿舍治理規定的行爲,由學校公寓服務中心牽頭負責調查取證;學生違反社團治理規定的行爲,由校團委牽頭負責調查取證;學生違反治安治理處罰法或者有其它違法犯罪行爲的,由保衛處牽頭負責調查取證;學生的其它違紀行爲,由學院會同相關部門調查取證。

案情複雜或性質嚴重的學生違紀事件,由保衛處牽頭負責調查取證,有關單位協助調查。

跨學院的學生違紀事件,由保衛處、學生所在學院、學生事情處或研究生教育教學部聯合調查,並按規定的權限和法式處理。

(二)學生違紀事件調查清楚後,相關部門要及時將調查质料移交給學生所在學院或學生事情處,由學院或學生事情處按規定權限和法式處理。

(三)各學院對學生有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的決定權,學院對學生進行處分,行文後須報學生事情處備案;學生事情處對學生有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的決定權,對各學院處理的違紀案件有審核權和複議權。

(四)記過(含記過)以下的處分,由牽頭負責調查的部門提出處理意見,部門負責人簽字蓋章後,連同違紀調查质料報學生事情處,由學生事情處做出處分決定並發文。

留校察看處分,由違紀學生所在學院提出處理意見,學院分管領導簽字並加蓋學院黨總支公章,連同違紀調查质料報學生事情處審核,報分管校領導審批,由學生事情處發文。

開除學籍處分,由違紀學生所在學院提出處理意見,學院分管領導簽字並加蓋學院黨總支公章,連同違紀調查质料報學生事情處審核,分管校領導審批後,報校務會審議,由學校發文並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三十條 學校對違紀學生堅持批評教育與紀律處分相結合、以教育爲主的原則;堅持公開、公正、公正的處理原則。做到事實清楚、證據充实、定性准確、處分恰當、法式正当。

第三十一條 學校在對違紀學生做出正式處分決定之前,須见告學生做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见告學生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學生事情處根據調查事實和學生申辯情況,確定處分等級,向學生下達《擬處分通知書》(學生本人或其署理人及《擬處分通知書》送達人應在通知書上簽字),報學生事情委員會審議。

處分學生的质料(包罗簽字的《擬處分通知書》、調查质料、證據质料、學生違紀綜合质料、陳述质料、申辯质料等)要完備。處分曠課學生,須附有任課教師簽名的學生曠課原始記錄。

第三十二條 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應當出具處分決定書。處分決定書包罗下列內容:

(一)  學生的基本信息;

(二)  作出處分的事實和證據;

(三)  處分的種類、依據、期限;

(四)  申訴的途徑和期限;

(五)其他须要內容。

第三十三條 學生違紀處分決定經學生事情委員會審議後以文件形式下發至學校相關部門、學院和學生本人,並由所在學院負責將處分文件複印件郵寄給學生家長。

學生違紀處分文件應在宣布之日起5個事情日內由學生所在學院面交學生本人,做好學生的思想教育事情,並要求學生本人在存檔的處分文件上簽名,學生拒絕簽收的,學生所在學院可以以留置方式送達;無法送交學生本人的,學生所在學院可在學校網站、新聞媒體、校園通告欄內通告7日,期滿後視同送達。

對學生處分的決定及解除處分的质料,須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

第五章  學生申訴處理

第三十四條 對違紀學生的處理,要保護學生的正当權利,爲學生維護自身的權益提供有效的救濟途徑。

第三十五條 学校建设學生申訴處理委员会,制定相关的治理划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置惩罚和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學生申訴處理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學校分管副校長擔任,副主任3名,由督查随处长、校办主任、团委书记担任;设委员若干,由督查处、校办、团委、守卫处、执法照料室等职能部门卖力人及教师、学生代表组成。學生申訴處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学校督查处,日常事情由学校督查处卖力。

第三十六條 學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在學校處分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0个事情日内,可以向学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因不行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而无法在划定期限内申请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盘算。

第三十七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员会依据《PP电子學院學生申訴處理措施》,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個事情日內,作出複查結論並见告申訴人。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結論的,經學校負責人批准後,可延長15個事情日。

(一)學生申訴處理委员会认为须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二)學生申訴處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置惩罚或者处分的决定、依据、法式等存在不妥,可以作出建议取消或者变换的复查意见。

(三)建议取消或变换原处分决定的,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员会在5個事情日內將複查建議送達原學生處分決定審批部門。原學生處分決定審批部門應在5个事情日内,凭据學生申訴處理委员会的复查建议,依据本划定作出取消或变换的决定。有差异意见的可提交上一级部门直至校务会审批。

第三十八條 學生對複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複查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湖南省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

學生申訴處理委员会在处置惩罚学生申诉期间,学生可以加入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运动。

第三十九條 自處理、處分或者複查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視爲放棄申訴,學校或者湖南省教育行政部門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處理、處分或者複查決定書未见告學生申訴期限的,申訴期限自學生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條 本辦法沒有列舉的違紀行爲,確須給予處分的,可比照相近條款給予處分或按學校制定的其他規定給予處分。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學生事情部(處)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有關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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