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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員幹部經常性提醒和批評制度

2019年11月15日 11:10  点击:[]

一、黨員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示提醒:

1.有違背社會主義基本道德規範(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方面的問題反映,群衆有意見的;

2.不經常參加組織生活、不定期交納黨費、不認真完成黨組織交辦的任務、黨員意識和黨的意識淡化、先鋒模範作用發揮欠好的;

3.事情作風漂浮、事情要领簡單,影響幹群關系,群衆有反映的;

4.不能發揮模範帶頭作用,言行舉止與黨員身份要求不相一致,在群衆中造成一定影響的;

5.违反学校及院里的規章制度,群众意见较大的;

6.不認真履行職責,效率不高,推诿扯皮,師生員工有意見的;

7.其他需要警示提醒的。

二、需要經常性開展批評的有以下幾種情況:

1.黨員領導幹部要經常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敢于正視、深刻剖析、主動纠正自己的缺點錯誤;對同志的缺點錯誤應當敢于指出,幫助改進,讓咬耳扯袖、紅臉出汗成爲常態;

2.遇到重要問題或普遍性問題需要集體批評和自我批評時,及時召開生活會,把事情說清楚、談透徹,讓黨員幹部習慣在相互提醒和批評中進步,使黨內生活越发健全、越发康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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