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政發〔2023〕47號
PP电子學院
關于印發《PP电子學院危险化学品治理措施》的通知
校屬各單位、各部門:
現將《PP电子學院危险化学品治理措施》印發給你們,希認真學習,並貫徹執行。
附件:PP电子學院危险化学品治理措施
PP电子學院
2023年12月27日
PP电子學院危险化学品治理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條 为进一步增强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宁静治理,预防和淘汰事故發生,防止情况污染,保障师生员工生命工业宁静,保证教学科研的正常进行,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情况掩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情况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宁静治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治理条例》等执法规则和《PP电子學院实验室宁静治理措施》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措施。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由國務院宁静生産監督治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量監督檢驗檢疫、交通運輸、鐵路、民用航空、農業等主管部門,根據化學品危險特性的鑒別和分類標准確定、宣布的《危險化學品目錄》所列具有迫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實驗室危險廢棄物是指各級各類實驗室或實驗場所在進行教學、科研活動等過程中産生的有害人體康健、汙染環境或存在宁静隱患的廢棄物及其汙染物。
第三條 學校危險化學品治理事情須堅持“以人爲本、宁静第一、預防爲主、綜合治理”的方針,貫徹“誰主管、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強化和落實學院(所、中心)的主體責任。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學校教學、科研等事情中危險化學品的購買、運輸、儲存、使用、治理和處置等過程的治理。
第二章 治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條 學校實驗室宁静領導小組負責統一領導全校的危險化學品宁静治理事情,對學校危險化學品宁静治理事情負領導責任。學校實驗室宁静領導小組辦公室(下稱領導小組辦公室)設教務處,根據校實驗室宁静領導小組要求,負責全校危險化學品宁静治理各項事情的開展與監督,對學校危險化學品宁静治理事情負監管責任。
第六條 學校教務處負責學校實驗室危險化學品使用及實驗室治理相關制度建設的監督與治理,學校危險化學品治理系統(下稱治理系統)的建設與維護、管制類化學品的購買審批、危險化學品使用、實驗室危險廢棄物處置的檢查與監督等;保衛處負責危險化學品儲存及儲存環境的宁静檢查與監督,指導使用單位辦理危險化學品使用或生産相關資質的備案;教務處負責本科教學實驗項目宁静審核的備案,研究生教育教學部負責涉及危險化學品研究生教學實驗項目宁静審核的備案,科研與社會服務處負責涉及危險化學品的科研項目宁静審核備案事情。
第七條 质料與環境工程學院負責學校危險化學品的購買、儲存、領用、廢棄物接纳及處置等事情。
第八條 學院(所、中心)等相關單位(簡稱各相關單位)負責對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申購、暫存、使用、處置等進行監督與治理,並對本單位實驗室的危險化學品宁静治理事情負治理責任。
第九條 涉及危險化學品實驗室應結合本單位所使用危險化學品的特性,建设健全危險化學品宁静治理制度,並負責檢查、監督制度執行情況。涉及危險化學品實驗室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實驗室的危險化學品宁静治理事情負直接責任。
第十條 凡涉及危險化學品實驗室應加強危險化學品台賬治理,建设危險化學品治理台賬制度,對危險化學品購買、領取、使用、儲存、處置等須在學校危險化學品治理系統中進行登記。
第十一條 各相關單位在新建、改建和擴建教學與科研場所或設施時,凡涉及危險化學品應預先向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供關于危險化學品宁静要求及防範措施等資料,經宁静條件論證、審批後方可實施。項目建成後,須經宁静驗收及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报账与运输
第十二條 危險化學品的采購須通過治理系統進行申請與審批,並按危險化學品分類進行分級審批。由申請人(在編在崗教職工)在治理系統中進行登記並提交審批,劇毒、易制毒和易制爆化學品須登記公安機關審批或備案相關資質信息。
第十三條 劇毒、易制毒、易制爆化學品和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經實驗室負責人、學院分管領導、教務處審批,報學校批准,依規向公安機關取得相關資質後購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違規購買、接受或贈送劇毒、易制毒和易制爆化學品。
第十四條 教學科研用其他危險化學品經實驗室、學院批准後購買。
第十五條 危險化學品發票由實驗室主任把關,須經學院審核,並附危化品倉儲治理員或治理系統出具的清單後方可財務報賬。學校開展危險化學品發票報賬規範性抽查,對違規報賬的單位和個人給予批評,並限期整改。
第十六條 危險化學品供應商須具備國家危險化學品銷售資質,使用單位須凭据批准的危險化學品種類和數量進行采購。危險化學品運達後須立即辦理移交、檢驗和入庫手續。
第十七條 危險化學品運輸單位須具備國家危險化學品運輸相關資質,切合國家有關危險化學品運輸相關規定,其他部門或個人禁止自行運輸。嚴禁隨身攜帶危險化學品乘坐學校公車或公共交通工具。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
第十八條 危險化學品的儲存和保管方式要领與數量應當切合國家標准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 危險化學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儲存室(櫃)內,由專人負責治理,設置明顯的宁静警示標志、通信、報警裝置,並保證處于適用狀態;劇毒、易制毒和易制爆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應當單獨存放,實行雙人保管、雙人領取、雙人使用、雙人雙鎖、雙本賬的“五雙”制度,精確計量、記錄,防止被盜、丟失、誤領、誤用。嚴禁個人在實驗室內私存危險化學品。
第二十條 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根據其生産、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設置相應的監測、監控、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泄漏以及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宁静設施設備,並凭据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或國家有關規定對宁静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與保養,保證宁静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一條 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須建设危險化學品收支庫治理制度,建设危險化學品收支庫台賬,定期培訓危險化學品治理人員,做好危險化學品入庫檢查登記和庫存的定期檢查事情。
第二十二條 所有危險化學品的容器都應有清晰的標識或標簽,分開存放,妥善保管。
第二十三條 危險化學品應分類分項存放,保持規定的宁静距離,禁止超量儲存。對于遇火、遇潮容易燃燒、爆炸或産生有毒氣體的危險化學品,禁止在露天、潮濕、漏雨和低窪容易積水地點存放;對于受陽光照射容易燃燒、爆炸或産生有毒氣體的危險化學品和桶裝、罐裝等易燃液體、氣體,應當在陰涼通風地點存放;對于化學性質或防火、滅火要领相互抵觸的危險化學品,禁止在同一儲存室(櫃)存放。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
第二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須登記化學品名稱、純度、數量、領用人、用途等信息後方可領取使用。治理台賬須清晰明了,進出賬目相符。
第二十五條 劇毒、易制毒、易制爆化學品和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領取量原則上不得超過當日事情需要量。使用完畢後有剩余的危險化學品,如需過夜,應存放在有專人保管的專用保險櫃內,並做好記錄;沒有條件保管的須返回倉庫,並做好移交登記備查,杜絕私自存放。
第二十六條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应当具备执法、行政规则划定和国家尺度、行业尺度要求的宁静条件,其使用条件(包罗工艺)应当切合执法、行政规则的划定和国家尺度、行业尺度的要求,并凭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设健全相应的宁静治理規章制度和宁静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宁静使用。
第二十七條 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實驗室須嚴格落實實驗室宁静准入制度,對從事實驗的教師、實驗技術人員、學生等進行宁静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考核及格後方可進入實驗室進行實驗操作等相關活動;對有資格要求的崗位,應當配備依法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
第二十八條 學生在實驗中使用危險化學品時,須在老師的指導下進行,佩戴相應宁静防護用品,接纳相應宁静防護措施,嚴格遵守宁静治理制度和操作規程,防止傷人事故的發生。
第六章 危险废弃物的处置
第二十九條 危險廢棄物各相關單位須分級、分類實時收集,規範包裝,並指定專人負責。质料與環境工程學院負責統一接纳至化學品廢棄物暫存站暫時存放,並交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專業公司處置。危險廢棄物嚴禁任意丟棄、掩埋或水沖,制止造成環境汙染。
第三十條 實驗室須嚴格登記所産生的危險廢棄物,建设處置台賬(包罗實驗室名稱、日期、廢棄物類別、數量、主要身分、負責人等信息)。
第三十一條 盛裝液體危險廢棄物的容器內須保留足夠的空間,確保容器口與液體外貌之間不小于10厘米的距離,須擰緊蓋子。容器上須張貼危險廢棄物標簽,明顯標示其中廢棄物的名稱、主要身分與性質。
第三十二條 實驗室産生的過期化學試劑或試劑空瓶,應分別使用專用試劑包裝箱或編織袋暫存,張貼危險廢棄物標簽。
第三十三條 危險廢棄物暫存要求:
1.危險廢棄物暫存區應遠離火源、熱源和不相容物質,制止日曬、雨淋,存放兩種及以上不相容的實驗室危險廢棄物時,應分差异區域暫存,暫存區應有警示標識並有防遺灑、防滲漏設施或措施。
2.危險廢棄物應按化學特性和危險特性,進行分類收集和暫存;廢棄的化學試劑應存放在原試劑瓶中,保留原標簽,並瓶口朝上放入專用固廢箱中;針頭等利器需放入利器盒中收集;廢液應分類裝入專用廢液桶中,廢液桶須滿足耐腐蝕、抗溶劑、耐擠壓、抗沖擊的要求;所有實驗室危險廢棄物收集容器上須粘貼專用的標簽。嚴禁將實驗室危險廢物直接排入下水道,嚴禁與生活垃圾、熏染性廢物或放射性廢物等混裝。
3.在常溫常壓下易燃、易爆及産生有毒氣體的危險廢棄物,由實驗室負責進行须要的預處理,使之穩定後方可進行一般存放;對劇毒類、易燃、易爆及産生有毒氣體而不能進行預處理的危險廢棄物,必須按規定單獨存放,且嚴格實行雙人、雙鎖、雙賬式治理。
4.絕對禁止將相互發生化學反應甚至引起燃燒、爆炸的危險廢棄物存放在同一容器內。
第七章 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处置与处置惩罚
第三十四條 凡涉及危險化學品的實驗室應將危險化學品可能導致的事故處理應急預案張貼在醒目位置。
第三十五條 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处置按《PP电子學院实验室宁静事故应急预案》执行。
第三十六條 對于違反危險化學品治理規定、存在重大宁静隱患不及時整改、發生宁静事故、對宁静事故處置不力與不及時上報等情況,學校將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PP电子學院办公室 2023年12月31日印發